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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毕节网约车新政,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2017-12-19 云上毕节



重磅消息!

毕节公布了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这两份征求意见稿,

文章都特...别...的...长... 

为了让大家能清晰地了解意见稿内容

云妹子在重要内容上面都标了红

满满的都是干货


关乎每一个毕节人的出行!

也关乎每一位出租车与网约车司机的利益!

大家一定要仔细看了!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17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毕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留言、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

1

微信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留言,微信号wbj0857。

2

网站留言

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bijie.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3

热线电话

联系人:刘洋      电话:0857-8293036

4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gbjtj@163.com

5

书面意见

传真:0857-8293036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1.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毕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1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毕节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需求。


二、工作目标

围绕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承包经营、完善运营价格、明晰利益分配、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准入退出机制、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以新型服务业态的增量撬动现有出租汽车存量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实现出租汽车行业新老业态安全、环保、文明、和谐、有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巡游车喷涂、安装明显的巡游车专用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网约车只能通过互联网预约方式提供非巡游的运营服务。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鼓励巡游车转型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预约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和大数据战略的有利时机,本着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规范发展、循序渐进的原则,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责任单 34 44513 34 15231 0 0 3496 0 0:00:12 0:00:04 0:00:08 3497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巡游车运力投放方式。根据行业发展定位、交通发展规划、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逐步实行市场调节。强化服务保障,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数量、里程利用率、驾驶员收益、乘客平均候车时间等指标,避免经营者盲目、非理性进入市场。新增和更新巡游车,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业能源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改革巡游车经营权新增巡游车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6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巡游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对此前已经缴纳的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照缴纳金额与剩余经营期限,计算剩余金额并予以退还。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已停止收取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转嫁给承包人。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后,新增和延续经营的巡游车均不得变更经营权主体;确需整合经营变更经营权主体的,必须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坚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以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为目的,建立健全巡游车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巡游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巡游车经营权、巡游车车辆及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不得随意降低或抬高准入、退出门槛,凡符合准入、退出条件的,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规范行业劳动关系和经营关系。巡游车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规范公司和驾驶员权责和利益分配关系,明确驾驶员相关福利待遇和休息休假权利,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严禁承包人以高额承包、二次转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运营风险。经营者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收取承包抵押金不得高于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5.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行公司化经营。鼓励个体经营者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产权明晰、风险共担”原则组建实体公司或加盟现有公司运营。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组建出租公司规模化、集约化参与运营。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节能环保、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监管,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完善运价体系建设。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巡游车行业的发展定位、市场供求、运营成本、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巡游车运价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

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准入退出和运营标准及办理程序。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要与全省统一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对接,并无偿为巡游出租汽车接入平台提供方便。网约车实行县(区)属地许可和管理,市级职能部门备案,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营。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毕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拼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遵循信息真实、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安全便捷、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的基础上,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三方的权力、义务和安全责任。相关安全责任及事故伤亡赔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市级综合交通信息平台建设步伐,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将信息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延续经营、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市场进行监管,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加快推进出租汽车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对出租汽车的动态监管能力。新能源出租车要建立自身的运营管理平台,对车辆、充电桩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并纳入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大数据办公室、市国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完善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的综合规划,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加油(气)、充电站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切实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难、就餐难、加气难、入厕难”等实际问题。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停靠点、专用候客区等配套服务设施,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能源委、市国土局、市卫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政府牵头、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工能、无线电办、网信等部门参与、条块结合的执法机制,组建常态化打击非法营运执法队伍,按照“依法行政、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已核实从事非法营运的个人,一律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能源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无线电办、市网信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5.切实维护行业稳定。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积极疏导、回应诉求,多渠道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凝聚改革共识,强化社会监督,听取各方意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对恶意散布谣言、串联或组织罢运、群访的,要管控追查、坚决打击。要完善部门联动维稳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维稳工作重点,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要加快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国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宣传、维稳、发改、法制、公安、人社、财政、工能、规划、商务、国税、市场监管(工商、质监)、住建、民政、人民银行、工会、残联、无线电办、交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县(区)长责任制,做好城市出租车安全生产、服务质量提升、打非治违、治安管理等工作。各部门以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明确责任,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改革保障。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范围广,触及利益深,矛盾交织多,困难阻力大,需要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各级要结合实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将管理人员、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正常运转和依法履职,确保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顺利进行。


(三)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多形式、多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凝聚改革共识,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弘扬出租汽车行业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发展,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2


毕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资源调节作用,网约车数量和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转型升级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监管工作,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线上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通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服务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服务所在地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保障服务的办公服务场所,具有培训教育、网络技术、投诉处理、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能力和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风险管理及教育培训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并报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审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保险经营机构合作,建立内部安全保障协调基金,有效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及复印件;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5)在服务所在地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负责人、相应的网络技术及运营管理人员、服务电话等信息资料及复印件;


(6)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行业维稳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文本;


(7)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实行经营许可管理。

(一)在申请人提供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对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并在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将许可情况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三)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续经营,每次延续许可期限为4年;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开放网约车运营区域,实行县(区)属地许可和管理,实际职能部门备案,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营模式。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网约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期限不超过4年。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后,方可开展运营活动。

经本市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服务所在地的巡游车提供无偿接入接单业务,巡游车的安全责任和投诉处理等相关事宜由原经营者或驾驶员承担。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通过互联网和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处理完结与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责、权、利等相关事宜,并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不低于服务所在地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 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服务所在地现有主流巡游车价格;


(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四年;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和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采用纯电动或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的,应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


(五)安装符合相关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装置、车内视频监控、应急报警装置、安全监管的采集装置,并可适时监控和提供事后查询;


(六)车辆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等保险;


(七)车辆所有人同意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车辆外观明显位置应喷涂网约车专用标识,标识图案应明显区别于巡游车,不得安装巡游车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等专用服务标志设备,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使用巡游车专用颜色。专用标识图案及喷涂位置由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当地特色和实际自行确定。


(九)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由车辆所有人通过拟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未挂牌车辆应通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入网运营意向书或接入协议(意向书或协议中需说明已安装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型号和数据接入方式,拟安装的需要承诺在正式运营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


(六)车辆彩色照片


(七)车辆的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八)车辆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九)巡游车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巡游车道路运输证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个人的,应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车辆对应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4)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等接入网约车监管平台等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第十二条  服务所在地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进行审核许可。

(一)对从事网络预约的车辆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二)作出许可决定的,申请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自许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服务所在地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通知单》。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持《车辆登记变更通知单》到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登记(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车辆查验,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上注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和证件有效期,证件有效期与车辆所有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接入协议期挂钩,最长不超过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

(六)车辆所有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应当与意向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并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档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应通过平台公司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八)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达到下列条件之一,退出运营:



(一)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二)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条件,车辆所有人申请提前退出运营又不愿报废的,申请人须清除网约车专用标识后,可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转为自用车。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四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户籍或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最近三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六)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无被依法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


(七)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申请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本市居住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六)最近三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证明材料;


(七)驾驶员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八)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应当提交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出具的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须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 持有本市以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申请到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参加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区域科目,并按下列程序提供材料办理,考试成绩合格的,发放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申请人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加盖原发证机关公章的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密封档案;


(二)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三)提供符合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本市以外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十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自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上岗前应当经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注册程序如下:


(一)驾驶员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注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2. 驾驶员与拟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注册申请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加盖注册章;


(三)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完成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注销。

《网约车驾驶员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注册参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执行。


第五章  经营服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和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二)服务平台应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驾驶员、车辆投诉处理等数据及备份。并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三)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按规定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备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规定及时将驾驶员信息注册及变动情况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五)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七)确保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没有接入其他网约车平台公司,

(八)应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九)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竞争手段,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车辆的品牌及档次,结合市场经济,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实行明码标价。

(十)在服务所在地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

(十一)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确保数据库实时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提供符合交通部门对网约车监管要求的数据。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十三)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十四)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明确各方权责,以及平台公司应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十五)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六)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七)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十八)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不得接入未在本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在本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四)不得在运营服务中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招揽他人合乘,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轮排侯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八)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九)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网约车平台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的金额支付车费,并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

(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的危险物品。

(三)精神病人和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行为不能自理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

(四)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害车内设施。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1.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2.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3.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4.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5.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便民工作机制,构建网约车监管平台,共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承诺材料进行审核,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联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各种违法行为。并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乘客对网约车服务投诉及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在本市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当前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二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和在本市从事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该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息考核等规章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发展改革委、公安、人社局、环保、商务、市场监管(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通信、人民银行、网信和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编辑:李   茜

编审:秦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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